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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安:试行群众事务“代理”制度 创设党员联系服务群众新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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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海安县委组织部 刊登时间:2010-9-1 10: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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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海安县探索建立“群众事务党员代理制度”,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积极争当群众的代言人、代理人和代办人,在联系服务群众中创先争优。全县已有3700多名党员干部参与了代理活动,搜集上报群众意见及诉求18600多条,帮助基层群众办理各类申请事项2100余件,按时办结率达100%,群众满意率超过96%。 构建三级服务网络。建立镇、村(社区)、组三级代理网络。镇一级依托便民服务中心,建立代理中心,设立“导办室”,实行一站式服务,帮助群众代理、代办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生育、保险、医疗等方面的证照、手续;村(社区)建立便民服务代理站,村民小组(居民小区)建立代理点,受理群众需要到镇级或镇级以上办理的各项事务。镇、村(社区)、组均在显目位置公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代理群众事务承诺书、代理范围及网络责任图。目前,全县各镇、村、组已全部建成群众事务党员代理机构,形成了以镇代理中心为龙头,村(社区)代理站为主体,村民小组(居民小区)代理点为基础的群众事务党员代理网络。 建立完善运行机制。制定了《群众事务党员代理机构职责》、《代理工作程序》、《代理中心工作人员职责》等管理制度,保证代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强化考核监督,建立考核办法,量化考核细则,将群众事务党员代理工作纳入镇村考核体系。由县委创先争优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群众事务党员代理工作督查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举报信箱,通过随机抽查代理承办单、电话回访等方式对代理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进行考核监督。对工作中推诿、不作为的党员干部,按照考核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着力提高代理效率。根据群众申办事项的不同情况,将代办事项细分为四大类并分别提出要求:对申请材料齐全、本级服务机构可当场办理的简便申请事项,作为“即办件”现场即办;对不能直接办理,需补齐材料后办理的事项,作为“承办件”,待群众补齐材料,承诺代办;对需要上级服务机构办理的事项,作为“上报件”,受理后及时转交上级具体经办机构,全程代办,变“群众跑”为“党员干部跑”;对按照有关规定无法代理的事项,向群众做好解释。同时,组织开展“五个一”活动,要求有代理能力的每名党员干部在各自代理服务辖区内,每月至少收集一条群众意见诉求,帮助代理一件以上群众事务,走访慰问一户特困家庭,调处一个矛盾纠纷,挂钩服务一个种养项目,确保群众合理要求纳入代理事项。(海安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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