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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用“过失之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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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市委组织部 刊登时间:2003-11-21 9:4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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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培 王艳霞 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个有能力的人可能同时是一个有缺点的人,而且才干越高的人,可能其缺点也越明显。因此,怎样对待人才之“过”,善用“过失之才”,是领导者用人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正确看待“过失之才”,解决能不能用的问题 对于“过失之才”,领导者要认真地分析其过,把他们的优点和缺点区别开来,不能彼此混淆或抵消。同时要以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对待其过,不可求全责备。 1、认清过失的属性。如果是政治品质方面有严重过失,那么再有能力之才也要慎用或不用。而对于确有其能,但又有些小毛病的人才,只要他品德上的缺陷不妨碍他完成艰巨的任务,在加强教育和监督的前提下,该用的还是要用。同样,如果是不满足于现状,勇于进取,因某些方面条件不具备而在干事创业中出现某些过失的人才,则应大胆使用,甚至重用。 2、对其过失进行具体分析。首先,要弄清造成过失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工作作风问题,比如作风专断、不深入实际、玩忽职守,或者是因为思想意识有问题,处处表现自己、嫉贤妒能、谋取私利,那么对这方面的“过失之才”,除对其进行教育外,还应慎用或不用。如果是由于经验不足,或者对新事物缺乏认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而造成过失,对这方面的“过失之才”,领导者则应采取支持、鼓励的态度,不能弃之不用。其次要弄清是偶犯还是屡犯。当下属虽犯了错误,但懊悔莫及,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时,只要这种过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性质也不太严重,就要给他机会,让其有用武之地。反之,如果是屡犯错误,且无愧悔表现,不是想方设法弥补因自身过失造成的损失,而是千方百计找借口为自己开脱责任,则应弃之不用。再次,要弄清造成过失的严重危害及影响,如果所出现的过失给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造成严重危害,直接影响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且群众反映很大,则应弃之不用。 3、全面考察,不以一事成败论英雄。领导者要用发展的、辩证的观点看待人才之过,不以一事的成败来判定一个人的能力,不以一时的失误来抹杀其功绩,而要进行长期的、细致的观察;要看主流、看一贯、看本质、看发展、不要犯以偏概全的错误。否则,如果一败就弃,不管是什么样的过失都不宽容,就会埋没人才,世间也就没有什么人才可用了。 二、合理使用“过失人才”,解决如何使用问题 领导者在辩证地分析“过失之才”,弄清过失原因,认为可用的前提下,还需要解决如何使用的问题。 1、充分信赖,授权明责。“过失之才”大多有一种矛盾心理:一方面想大胆工作,通过立新功来补旧过;另一方面又怕自己的“把柄”在领导手里,对领导能否大胆使用持怀疑态度。因此,领导者要特别注意通过自己的言行来消除“过失之才”的顾虑,使其放下思想包袱,发挥聪明才智。领导者一般都懂得用人不疑的道理,但真做起来却并非易事。领导者对“过失之才”的使用之道,就是要委之以任、明之以责、授之以权。对“过失之才”授权明责也是对“用人不疑”原则的补充和完善。一是领导者要知道应授予哪些权力,而且要规定相应的职责和利益。二是要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将“过失之才”的责、权、利规范化、明晰化。三是要保持所授之权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四是要鼓励他们在划定的权力范围内,大胆行使权力。需要注意的是授权明责后不能失控,要对他们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不仅要防其以权谋私,还应防其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 2、扬其所长,抑其所过。领导者之所以要使用“过失之才”,主要是其具有过人的长处,以至于不讲其过。因此,在使用“过失之才”时,应尽力发掘其过人的长处,扬其长而抑其过,做到以一当十。同时,由于扬其所长,“过失之才”的长处还有可能得到发展,缺点和不足也会逐步克服,最终实现从“过失之才”到德才兼备之才的质的转化。然而,“过失之才”毕竟有其“过”,如不能抑其“过”,或用其短而弃其长,则“过失之才”轻则可能沦为“常人”,重则可能沦为“罪人”。对此,领导者绝对不可掉以轻心。 3、容短护短,奖惩分明。领导者在使用“过失之才”时,应能容忍其短处,甚至“偏袒”其某些过失。容短是用“过失之才”的前提,领导者没有容短的气魄也就不会使用“过失之才”了。怎样才能“偏袒”其过呢?就是当“过失之才”再犯“合理错误”时,领导者应采取暂不追究、主动揽过等方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其自尊心,以此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以非常之举成非常之功。容短护短必须把握好以下四条“临界线”:一是必须有利于充分发挥和利用其长处,而不是纵容、诱发其短处,以至于影响和限制了长处;二是必须有利于实现领导者制定的管理目标,而不是有碍于实现这一目标;三是必须能被周围的群众理解、接受,而不是激起多数群众的反感;四是必须有助于提高领导者在群众中的声誉和威信。只有这样,才能既展“过失之才”无可替代的才能,又能有效消除其可容之过的副作用。 (摘自《衡阳组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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