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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查阅市委管理干部档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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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通委组发[1985]49号) 刊登时间:2003-6-18 19: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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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院行社党组(委),市各群团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 委(总支):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我部印发了关于《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几项制度》的通知,其中对查阅市 委管理干部档案作了相应规定,执行情况是好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干部档案的利用工作出 现了一些新情况。为了充分发挥干部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党的干部工作服务,本着既便于 利用,又确保档案安全的原则,现将向我部查阅市委管理干部档案的规定,印发如下: 一、查阅单位 1、下列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我部查阅、借用干部档案: 各县(区)委及其组织部、纪律检查委员会; 市各部、委、办、局、院、行、社、总公司党组(委),市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 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律检查组(委员会); 市军分区党委及政治部,纪律检查委员会。 2、其他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向我部查阅市管干部档案,如工作确实需要查阅的,须经上述有 关单位办理查档手续。 二、查阅事由 1、凡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需 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2、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而该 干部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 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其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 3、编写党史、军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 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 其履历和自传材料。 三、查阅手续 1、查阅市委管理的干部档案,必须填写查阅档案审批表(表式附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 2、查阅县(区)委正、副书记,正副县(区)长,县(区)人大正、副主任,县(区)政协正、副 主席,市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离退休及死亡干部)的市委管理干部档案,由各县 (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军分区政治部、纪律检查委 员会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3、上述职务以上同志的档案,一般不予查阅,特殊情况需经市委组织部审批,方可查阅。 4、查阅上述以外其他干部的档案,由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 及各人民团体的组织、干部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军分区由干部部门 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5、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把档案借回使用,查阅单位应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 四、注意事项 1、查阅档案不得涂改、拆散、抽出、增添、图划、污损。 2、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干部档案材料;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办理登记(表式附后)手续并负责 保存好,不得给无关人员翻看,用毕即可自行销毁。 3、借用的干部档案,必须保证绝对安全。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不准交无关 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用毕及时归还。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此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略)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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