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站搜索 |
 |
|
|
|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
| 作者:综干处 刊登时间:2003-6-18 19:46:00 |
|
|
|
第一条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酝酿中的县级以上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人事安排; (二)酝酿中的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划、方案 ; (三)未公布的中央和县以上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意见、方案以及审批中的干部 任免、调动事项; (四)中央管理的干部和省、部级管理的干部汇总名册; (五)党政机关干部档案和干部考察材料; (六)省、部级和地(市、州)级以及边境县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 (七)党员、党组织和干部的统计数据、资料; (八)在国外或境外工作、学习的党员、党组织情况; (九)省、部级及省、部级管理的后备干部情况; (十)反映中央管理的干部和省、部级管理的干部问题的信函、摘报、谈话记录、调查报告和 审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十一)组织、干部部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上述各种数据及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条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未公布的党和国家领导机构及其成员变动情况; 2、酝酿中的全国党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人事安排及其汇总名册; 3、未公布的省、部级领导班子调整意见、方案; 4、酝酿中的省级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人事安排; 5、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档案; 6、不宜公开的党员名单和在国外或境外工作、学习的党员、党组织的统计资料; 7、涉及绝密级事项的计算机存贮信息及数据安全保密措施。 (二)机密级事项 1、酝酿中的全国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划、 方案; 2、未公布的中央管理的干部任免、调动事项; 3、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议中涉及对中央的意见,或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 统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估价有争议的问题记录和专题报告; 4、中央管理的干部考察材料; 5、中央管理的干部和省、部级管理的干部档案; 6、中央管理的干部汇总名册; 7、反映中央管理干部有关问题的信函、摘报、谈话记录、调查报告; 8、省、部级后备干部材料 、名册及考察报告; 9、中央管理的干部审查结论与处理意见; 10、未公布的地(市、州)级党政领导班子调整意见、方案; 11、酝酿中的市(州)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人事安排; 12、全国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全面统计数据、资料; 13、全国现有干部、后备干部基本情况统计数据资料和专题统计资料; 14、公布前的全国党员和党组织全面统计数据、资料; 15、涉及机密级事项的计算机存贮信息及数据安全保密措施。 (三)秘密级事项 1、未公布的省、部级管理干部任免、调动事项; 2、省、部级管理的干部考察材料; 3、酝酿中的县级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人事安排; 4、未公布的县级党政领导班子调整意见; 5、公布前的全国党员、党组织总数及部分专题统计资料; 6、县、处级及其以下党政机关干部档案; 7、公布前的省级党内统计汇总单位的党员、党组织全面统计资料; 8、省、部级管理的干部汇总名册; 9、反映省、部级管理的干部问题的信函、摘报、谈话记录及调查处理报告; 10、省、部级管理的后备干部考察材料、报告及名册; 11、省、部级管理的干部审查结论、取证材料和处理意见; 12、地(市、州)和边境县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议中涉及对上级的意见,或对本地区领导 班子及其工作估价有争议的问题的记录和专题报告; 13、边境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党员、党组织统计资料; 14、边境地区要害部门干部配备情况; 15、涉及秘密级事项的计算机存贮信息及数据安全保密措施。 第三条 组织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 ,不得擅自扩散: (一)组织工作中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参阅文件; (二)党内各种资料、材料、党刊、工作简报。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89年11月3日起生效,中共中央组织部1986年5月27日制 订的《关于文件资料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的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