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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件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作者:综干处   刊登时间:2003-6-19 8:56:0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 保 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将收集起 来的每个干部的 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 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 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 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 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 、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 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配齐卷皮、目录纸 、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 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 案工作的专业知 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 作。
      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鉴别
      第七条 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 档的材 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干部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 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 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 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 体分析,根 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 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 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 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
      (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主要 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 、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档材
      料,必须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 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 、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 过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 ,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 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再归档;
      (四)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 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干部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分类
      第十一条 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正、副本十 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其 内容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 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 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考 核登记表,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第四类 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报考高等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查 表,毕业登记表,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 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第五类 政审材料: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 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 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 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 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 加入党团的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全面系统的)和转正 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 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 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销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 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 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 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 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 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 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 审批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包括附件),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 ,解聘、辞退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出国、出境人员
      审批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 表。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有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干部逝世 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第十三条 干部档案副本内容,是由正本中以下类别主要材料的重复件或复 制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其它类别多余的重要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十四条 内容交叉的材料,可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
      (一)带自传的履历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二)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三)有任免职务内容的干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所附的考察材料或主要表现情况的综合材料 、提升工资级别的评级、评定军衔的鉴定表等材料,以其主要用途为主,归第九类。
      (四)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 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
      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排序与编目
      第十五条 每类干部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 衔接或材料 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并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在其右下角编写页数。
      第十六条 档案材料排序的基本方式:
      (一)按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排序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十类材料 ;
      (二)按档案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的:第五类、第六类、第八类材料。其中第五类、 第八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 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 相应集中排列。第六类材料,入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团的其他材料之前;入党志愿书应排在入 党的其他材料之前,党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三)第九类材料可根据不同层次干部的档案材料情况,采用按时间顺序或按材料性质相对集 中排序。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的方法是:1、工资情况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国 、出境材料;4、其它材料。每种材料再根据形成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七条 每卷干部档案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目录是查阅档案内容 的索引,要认真进行编写。具体要求:
      (一)按照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逐份逐项地进行填写;
      (二)根据材料题目填写“材料名称”。无题目的材料,应拟定题目。材料的题目过长,可适 当简化。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 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或在目录上加以注明;
      (三)“材料形成时间”,一般采用材料落款标明的最后时间。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材料 形成时间;
      (四)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份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材料页数的计算,采用图书 编页法,每面为一页,印有页码的材料、表格,应如数填写;
      (五)书写目录要工整、正确、清楚、美观,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书写目 录。填写目录后,要检查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六)书写目录时,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
      第六章 复制与技术加工
      第十八条 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不清时,须进行抢救。抢救材料, 一般可采用修复 、打印、抄写、复印等方法。凡打印、抄写的材料,必须认真细致、核对无误,注明复制单 位和日期。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副本的材料不够时,可选择正本中的材料进行复制,将 复制件存副本,其原件必须存入正本。
      第二十条 为便于装订、保管和利用,延长档案材料的寿命,对一些纸张不 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进行技术加工。其主要方法:
      (一)对超出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在不影响材料的完整和不损伤字迹的条件下,可酌情进行 剪裁;不能剪裁的材料,须进行折叠。折叠时,要根据材料的具体情况,采用横折叠、坚折 叠、横坚交叉或梯形折叠等办法。折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整个案卷的平整,文字、照片不 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二)对破损、卷角、折皱和小于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要进行裱糊。主要方法有:单面裱糊 、夹面裱糊、开窗裱糊、鱼鳞或梯形托裱、胶纸粘贴等。裱糊用的衬纸,必须采用白纸。浆 糊和胶水必须能防虫蛀、不腐蚀纸张。裱糊后的档案材料要凉干,不得在阳光下暴晒或使用 高温烫烤;
      (三)对过窄或破损未空出装订线的档案材料,须进行加边。打眼装订,不得压字和损伤材料 内容;
      (四)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品,以防止氧化锈毁材料。
      第七章 装订与验收入库
      第二十一条 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卷。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在 卷 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卷面整洁,全卷整齐、平坦,装订结实实用,具体做法:
      (一)将目录与材料核对无误;
      (二)把全卷材料理齐。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较差的,以装订线一边和下边两 面为齐;
      (三)在材料左侧竖打上统一的装订孔。孔距规格应符合《条例》附件一的规定;
      (四)一律使用《条例》附件一规定的标准干部档案卷皮。档案卷皮须书写档案人的姓名、籍 贯、档案号。书写姓名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第二十二条 干部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验收 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八章 整理工作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党 和国家的秘密。
      (一)在整理档案时,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三)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 导审查批准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四)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露干部档案内容 。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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