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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实施意见
作者:(苏人发[2001]76号)   刊登时间:2003-6-19 8:51:00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 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 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切实建设 好高素质的组织人事干部队伍,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提出如下 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举措。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总纲,也是做好干部人事工作的行动指南。认真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必须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严肃党的各项纪律。干部人事纪律是党的纪律的重要内容,是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人事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现实生活中,那些干部人事工作管理薄弱、纪律松驰的地方,问题和矛盾就比较突出,党群、干群关系必然紧张,党的形象必然受到严重影响,党的事业必然遭到严重损害。因此,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是严肃党的纪律,进一步端正党风的必然要求,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是防止和克服干部人事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迫 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干部人事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遵守和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总 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在少数地方和部门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和单位机构编制 管理不严,擅自突破编制,增加人员和配备干部;有的录用干部不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事 ,把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人塞进干部队伍;有的地方和单位选拔任用干部形式上走了程序,实 质上是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个别地方跑官要官屡禁不止,甚至出现了买官卖官等丑恶现象 。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在党内外影响很坏,危害极大,群众对此深恶痛 绝。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执行干部人事纪律不严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 因。加强干部人事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事关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是 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第三,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是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顺利实现江苏新世纪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未来几年是我省全面建设宽裕的小康社会,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全面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关键在党,关键在人。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可以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发挥作用;可以维护干部人事工作的
      严肃性,保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促进我省“三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增强我省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凝聚 力,进一步构筑江苏新世纪人才高地。
      总之,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事关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贯彻落实。各级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 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负责地 做好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的工作,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实现江苏新世纪发展奋斗目标提供 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机构编制工作是事关巩固我党执政地位、事关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机构编 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当前,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过程中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严禁擅自增加机构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干 部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坚决防止先违规录用、再按干部分流,以及在定岗分流中“暗箱操作 ”;任人唯亲等问题的发生。对于上级规定的机构设置限额,要坚决遵守,不得突破;上级 要求撤销的机构,要坚决撤销,不得变通;上级批准的人员编制精简数量,要坚决精简,不 得擅自增加;上级核定的领导职数,要坚决执行,不得超配。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和干部。要规范内设机构名称,严禁内设机构升格。要在批准的编制数额内使用人员,满编和超编单位不得录用新的人员,不得向企事业单位长期借用人员。要在批准的领导职数限额内,配备部门领导和内设机构领导,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领导职数。对擅自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机构编制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对随意突破编制自行增加人员的单位,政府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核认人员和工资计划。
      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凡涉及机构编制的有关事宜,均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不得将机构编制事宜夹杂在业务报告、会议文件、领导讲话中。未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和提出意见的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各级党委、政府不予审议和批复。严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利用资金、物资、项目以及评比等手段干预下级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各级组织、人事、财政、劳动、银行等部门要
      积极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维护机构编制纪律。
      三、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政策,严肃人事纪律
      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好公务员进口关。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录用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凡未经考试或不按规定资格条件、标准和程序录用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招考单位,由录用主管机关宣布其.录用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各级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收集归档的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不得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指使档案工作人员或他人涂改、抽取、伪造档案。要坚决杜绝“假文凭”、“假年龄”、“假干部身份”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严格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办事;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人才流动机构不得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已经委托但不具备国家规定档案保管条件的,要限期整改达标,经检查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人事档案管理资
      格。严禁任何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各类证明、鉴定。
      严格执行人事调配和工资政策,加强对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发放的管理,严肃工资基 金计划管理。严禁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在调配工作中徇私舞弊,伪造身份,搞虚假材料 。单位参与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员的责任,并立即纠正。个人通过弄虚作假 手段调入的,一经查实,立即清退。对自然减员和已经调离、被开除的人员,要及时核销其 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凡有冒领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的一律追缴,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员 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受到降级、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和受到刑事处罚的, 要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其工资,并不得违反规定调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 工资基金进行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乱发补贴、津贴。
      严格执行不准“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参照和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 代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停止使用“以工代干”。政府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不得进行“转干”的审批工作。在职“五大”毕业生需要调整工作的,一律按照规定条件,通过公务员招考或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工勤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内,一律采取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实行合同管理。
      四、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严肃干部选拔任用纪律
      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办事, 自觉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经过民主推 荐产生考察对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 料。推荐人选受到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准夸大、缩小、隐瞒和歪曲事 实真相,不准敷衍塞责、粗枝大叶、玩忽职守,不准谋取私利、接受礼品。在酝酿干部任免 过程中,严禁跑风漏气。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以书记办公会议、领导圈阅等形 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严禁个人或班子内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或改 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正式下发之前需复议的 ,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严禁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 员。严禁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 选拔任用。严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为干部提拔、调整说情、打招呼。对违反干部选拔 任用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坚决抵制。
      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监督检查
      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本出路在于加强法治,深化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按照中央批准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要求,规划和 推进我省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建立起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有效激励 、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立起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有效调控的宏观管理体系,形成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 体制。健全干部人事编制政策法规体系,加强公务员和人事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实现干 部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积极推行依法行政,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治理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 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以扩大民主为方向,进一步提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和 民主测评制度,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结果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公开,凡是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提拔使用 。加大干部工作竞争择优的力度,大力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除不宜公开的职位外,各 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位或人选出现空缺,应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任职 人选。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要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机关干部的选配定岗和分流工作 。全面推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干部任前公示制,采取公告、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 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对于有重大问题嫌疑的,要认真调查核实。经集体研究仍确定为人选 的,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在机构编制审批、领导职数确定、考试录用、人员招聘、职务晋升 、职位轮换、职称评审、专家选拔以及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对政策规定、办事条件、办理程 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以及责任部门、监督投诉途径等均应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 围内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扩大人民群众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 监督权。在方式上,应区别不同对象、内容和目的,采取在办公场所设立公告栏,在新闻媒 体、互联网发布公报或举行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以及电子查询等形式进行。
      加强对干部人事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央三部办的《通知》要求,对近几年来的干部人事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检查制度,使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地开展起来。要把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带头遵守和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地方和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检查。要坚持走群众路线,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全面、客观地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年内对全省贯彻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当前查处的重点,主要是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非法录用干部案件,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工作即将变动时违反规定突击提拔干部案件,在公务员录用和职称等考试中严重违纪案件以及干部人事工作中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案件等。
      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工作落到实处
      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常抓不懈,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专题研究,精心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遵 守干部人事纪律,并严格要求和管理部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要定期听取干部人 事纪律执行情况的汇报,对严重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案件,要亲自督促检查。
      要建立严格的干部人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干 部人事纪律执行情况负总责。凡是管辖地区或部门在干部人事纪律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要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履行职能,形成 工作合力。
      要加强组织人事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组部下发的《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 干规范》。加强组织人事干部工作之余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把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教 育、严格监督与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结合起来,使组织人事干部自觉做到公道正派、 清正廉洁。
      要弘扬正气,狠刹歪风。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各级勤政廉洁,模范遵守干部人事纪律 的先进典型,每年全省评选表彰一批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干部人事 纪律工作方面的先进个人要予以重用和优先使用,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对检查中发现和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出来 的问题,一经查实,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涉及组织、人事和编制 部门干部的,要从严处理;凡参与弄虚作假的,不论情节轻重,都要调离组织人事编制部门 ,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索贿受贿、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努 力在我省形成自觉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良好氛围。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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