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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安县实施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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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综干处 刊登时间:2003-6-20 16: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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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在少数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自我要求不严、工作不思进取、盲目决策等问题,海安县率先在全市实施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先后有5名同志引咎辞职。其做法在省组工信息报道后,省委书记李源潮专门作了批示,指出“干部引咎辞职应形成制度,望进一步总结推广”。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该县主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确定“咎”的标准。依据中组部《关于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职务几个问题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文件精神,从思想品德、能力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 行细化,确定了干部“咎”的9种具体情形,使干部引咎辞职有了明确的标准。二是明确方法和程序。规定引咎辞职分个人自辞和组织劝辞两种。领导干部因咎主动向任免机关请求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的,为个人自辞;任免机关根据考察情况或群众来信来访调查结果,集体研究确认某一领导干部因咎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由组织出面劝其辞职的,为组织劝辞。个人自辞先由个人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接到辞职请求后,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组织劝辞,先由任免机关对应辞对象进行确认,然后由组织出面找其谈话,个人在认可的基础上再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经任免机关同意后对外公布。个人自辞和组织劝辞均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免职手续。三是做好后续工作。一方面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干部因咎而辞职后,思想上都有一定的压力,县领导以及组织部门都能及时主动找其谈心,化解他们思想上的负担,帮助他们从失败中总结教训,勉励他们重新鼓起勇气,努力工作,重塑自我;另一方面妥善安排好工作。让辞去职务的同志在新岗位上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展所长,为他们进一步提高完善自己创造条件。 该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拓宽了干部“下”的渠道,通过制定科学的“咎”的标准,让那些有“咎”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从而疏通了干部出口。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全县乡科级领导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勤政廉政的意识普遍得到了增强,大家在努力做好工作的同时,都能从严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各方面谨慎从事,力避“咎”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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