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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暂行办法(通委组发 [1998]11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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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综干处 刊登时间:2003-6-20 18: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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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在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机关干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 , 促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 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争上岗 , 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过程中 , 通过一定范围内的公开竞争、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环节 , 产生拟晋升人选 , 然后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任命的一种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选拔任用方式。 第三条: = 竞争上岗应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 , 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 , 遇有下列情况 , 可通过公开竞争确 定人选: (1) 职位出现人员空缺时; (2) 新设职位; (3) 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 , 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4) 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 , 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5) 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职位 O 第五条: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 ,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 , 应所需任职条件特殊形不成竞争的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六条: 市、县 ( 市 ) 区级机关竞争上岗的职位分别为科级、股级领导职位,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非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 第七条: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 O 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或本机关人选少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面向本系统或跨部门公开竞争。 第八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范围, 由任免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利于选拔优秀人才、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及合理可行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条件和资格 』、 第九条: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o 第十条:机关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自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o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国家干部身份; (2)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 具有 5 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和在相应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 2 年以上的经历; (4) 具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素质、专业知识和业 务管理水平; (5) 身体健康,符合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要求; (6) 竞争中层副职的人员年龄一般为 35 周岁以下,竞争中层正职的人员年龄一般为 40 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者,原则上还应具备党和国家规定的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要时可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 o 对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 ,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越级参 加公开竞争 o 第十三条:拟参加竞争的人选应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o 第四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竞争上岗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 (1) 公布职位。在确定的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和任职条件等事项。 (2) 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也可采取个人报名、群众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 名。 (3) 资格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4) 考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是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考试采用笔试进行。 (5) 述职答辩。考试成绩合格者 ,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 , 介绍自己工作经历 , 德才情况和做好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 , 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述职答辩时 , 由考评小组 ( 由单位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同志、群众代表和有关人员组成 ) 进行提问和打分。 (6) 民主测评。应在一定范围内对考试和述职答辩成绩合格者进行民主测评 , 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 (7)组织考察 o 根据竞争人员考试和答辩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按考察对象人数多子拟任职务人数的原则 , 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 (8) 决定任用。根据考察情况 ,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党委 ( 党组 ) 集体讨论决定晋升人选 , 予以任用。其中 需报市、县 ( 市 )区组织部门备案、审批的干部 , 按有关规定办理。 (9) 宣布任职。召开机关干部大会 , 向竞争上岗人员颁发聘书 , 提出工作要求和希望 o 第十五条:通过竞争上岗的人员 , 一律实行聘任制 , 任期2-3 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部门开展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竞争职位、竞争范围、任职条件和资格、程序和方法等环节及有关规定要求。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要征得同级组织、 人事部门的同意,实施结果应及时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召开实施竞争上岗动员大会时 , 机关全体工作 人员都应参加 o 动员大会应由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主持 , 讲明竞争上岗目的、意义、要求、实施步骤、方法等。 第十八条:竞争上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单位党委 ( 党组 ) 领导下 , 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o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竞争上岗的监督 , 严明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 坚决防止和制止各种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精神不相一致的行为,确保竞争上由健康、顺利进行。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o 第二十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 ,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乡镇 ( 街道 ) 机关实施竞争上岗 , 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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