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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苏人通〔1999〕3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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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综干处 刊登时间:2003-6-20 18: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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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发〔1999〕19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 用制办法(试行)》(苏人发〔1998〕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本省事业单位的中层管理岗位和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岗位,通过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竞争产生人选,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择优聘任的一种选拔任用 办法。 第三条 竞争上岗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的原则,打破人才原有身份和单位所有制的界限,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四条 竞争上岗在事业单位核定的编制以及设置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 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由事业单位按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要求,自主设置管理岗位由事业单位根据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设置。 第二章 范 围 第五条 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况,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竞争上岗的岗位: (一)岗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 (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过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分流的 (三)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有必要进行竞争确定有关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竞争上岗的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以实行全员竞争上岗。 第六条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事业单位内部实施。对某些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也可以根 据需要,经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开竞争选拔。单位现有人才和引进人才平等竞争。 第七条 下列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一)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岗位 (二)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不能竞争的岗位 (三)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岗位。 第三章 条 件 第八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竞争事业单位中层管理岗位者,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 件》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竞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者,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争实 行执业资格的岗位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竞争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所列竞争岗 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作为岗位聘任、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 竞争管理岗位的一般应具有下一级管理岗位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逐级竞争上岗 。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管理人员,可以越级参加上一级管理岗位的竞争。 第十一条 少数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暂未获得相应 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组织专家严格考评,证明其确实已具备高一级资格或能力的,可按实际岗位需要,低 职高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除外。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 化科技成果,并允许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 单位实际,制定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方案包括组织领导、竞争岗位、竞争范围、任职条件、方法程序、间安排等 内容。方案经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应当将方案报 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通过召开本单位职工大会或其它形式,公布竞争岗位、职数、任职条 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拔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也可采取个人 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竞争上岗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竞争人选 。 第十七条 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 本知识和能力。事业单位内部竞争上岗也可采用其它测试方式。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任职优势 和任职后的工作设想,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十九条 竞争管理岗位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 人拥护者不得聘任。竞争专业技术岗位的,应组织专家对其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等进行测评,专家测评为不合格 的不得聘任。 第二十条 根据竞争人员资格审查、考试、答辩情况以及民主评议或专家评价的结果,结 合部门推荐意见,择优确定拟任岗位的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对象人数原则上应多于拟任职人数。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聘任人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定岗位聘任合同, 确定聘任关系,明确试用期限、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约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约的责任等。聘任合同 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聘任和待遇 第二十三条 竞争上岗的岗位实行聘任制、任期制。聘任期限根据不同的工 作性质由事业单位确定,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可规定竞争上岗人员的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 满考核合格的,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考核不合格的,依照岗位聘任合同解除聘任关系。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聘任管理人员必须依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 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竞争上岗的人员,按新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事业单位应主要以岗 位为基础确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实行在什么岗位拿什么工资。单位内部分配应向作出显著成绩、贡献突出和 关键岗位的人员倾斜,给予其优厚的待遇。对竞争上岗的特殊人才,事业单位也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竞争上岗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 及时记入考核档案,作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升降、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根据不同 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被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按新聘任的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未被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的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向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并可以继续按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参加有关技术、学术活动 。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对实施竞争上岗后未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另行 分配适当工作,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因竞争上岗而产生的内部待岗的人员,事业单位应积极提供上岗机会,妥善 安置。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竞争上岗的综合管理部 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竞争上岗工作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 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实施竞争上岗的单位应成立考评委员会(小组)负责考试答辩的评分和评判 工作。考评委员会(小组)可以由本单位领导、群众代表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干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 一般为7人。 第三十二条 竞争上岗工作的纪律与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和竞聘人员因聘任、履行聘约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起60日内向当地 政府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省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争上岗,可以参照本 办法执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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