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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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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综干处 刊登时间:2003-6-20 18: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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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地方和部门围绕党中央提出的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目标,在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职位轮换和人员分流等项工作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证明, 实行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一项改革,是构建干部竞争激励机 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机关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优秀人才 脱颖而出,克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竞争上岗,并配合机构改革做好机 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定岗工作,现对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行竞争上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 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 发向上,努力建设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纪 委、法院、检察院机关。 上述部门和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一)职位出现人员空缺;(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三)按 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开选拔。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 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实行竞争上岗的职位层次、数量以及具体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三、基本条件和资格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关内部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身份;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机关工作人员跨部门竞争上岗,应符合转任条件。 (二)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者,原则上还应具备党和国家规定的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要时可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越一级参加公开竞争。 (三)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四、程序和方法 实施竞争上岗,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公布职位。(略) (二)公开报名。(略) (三)资格审查。(略) (四)考试。(略) (五)演讲答辩。(略) (六)民主测评。(略) (七)组织考察。(略) (八)决定任命。(略) 五、组织领导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 参照本意见执行。 乡镇(街道)机关实施竞争上岗,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意 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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