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站搜索 |
 |
|
|
| 有关干部人事档案查阅、转递工作的说明 |
|
| 刊登时间:2007-1-8 |
|
|
|
查阅、转递市管及其以上干部人事档案,应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和《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办理。 一、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 1、查(借)阅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持有《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3、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允许把档案内容抄在笔记本上。摘录的材料要细致核对,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公章后,方可使用。 4、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 二、干部人事档案转递 1、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2、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3、档案转出单位必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办理登记手续。 三、有关事项说明 干部人事档案业务由南通市委组织部干部档案室受理(南通市行政中心西侧档案中心楼301、307室),联系电话:85215297, 85098547,8521529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