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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职数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当前严格控制提拔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的通知
作者:组通字[1998]23号   刊登时间:2003-6-28 17:52: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部署,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正在组织实施,地方机构改革工作也将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为了防止在地方机构改革前突击提拔干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现象的发生,保证精简机构、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现在开始,到地方机构改革之前,与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或者机构变动部门相对应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准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个别单位领导班子缺职较多,严重影响工作的,可通过平职交流解决。
       二、与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保留的部门相对应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控制干部的提拔。个别工作急需的,可在规定职数内调整充实。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干部。已经超过规定职数的,要逐步调整到规定的职数以内(挂职锻炼的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地方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审判、检察机关,暂停从社会上和在机关内部的工人中公开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急需充实工作人员的,可在规定编制内,从其他机关调剂,除个别工作特殊需要的领导骨干外,一般不得从企、事业单位调入。
       五、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级党政机关对机构改革中分流到经济实体的人员,要鼓励他们转变思想观念,尽快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不得搞停薪留职、留薪留职。对已经停薪留职、留薪留职的人员,要妥善处理。
       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对于违反本通知精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地方机构改革、精简人员的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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