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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机关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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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苏人通[2003]31号 刊登时间:2003-6-28 14: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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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为激励和爱护先进,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营造努力向上,崇尚先进的工作氛围,提高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健康水平,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建立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 一、健康休养的范围、对象 健康休养的范围为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对象为上述单位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二、健康休养的条件 健康休养的条件为获得县级以上系统与行政奖励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记三等功以上人员和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的工作人员。 三、健康休养的期限 健康休养的期限一般为7-10天。健康休养期间按工作日计算,不计入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其它假期。 四、健康休养的组织 健康休养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各单位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健康休养条件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各单位所报人员情况,统一组织安排休养。 五、健康休养的经费 省直单位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期间的交通、住宿费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其余经费由省财政专项解决。各市、县如何解决,由各地研究确定。 组织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是机关干部福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掌握对象条件,节约经费开支,切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二00三年三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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