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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升降 任免
南通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通知
作者:通人核[1998]67号   刊登时间:2003-6-28 14:08:00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各委、办、局:
       我市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工作即将完成,为及时做好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并使之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现就全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实施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必须依法进行。要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所明确的任免权限、条件和程序,开展任免工作。国家人事部相继出台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也是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任免工作的法规依据,必须认真遵循。
       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必须在本部门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资格认定工作完成以后进行。经资格审查,同意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应按任职权限,办理行政职务任职手续,对暂缓过渡人员,在暂缓期内不办理任职手续;待暂缓期满后,根据职位空缺和本人任职资格条件,再办理任职手续;不能过渡人员不得办理公务员任职手续。
       三、各级、各部门在进行公务员职务任免时,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核批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务的比例限额所设置的职位进行职务任免。
       四、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时名称要准确、规范,按照国家公务员职务序列名称和经批准保留、使用的特定职务进行任职,不得自行设置职务名称。
       五、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任命时,除必须具备职位空缺、符合所任职务资格条件以外,还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职务晋升资格审核备案手续。
       六、按照有关规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是国家公务员任职的凭证,国家公务员任职通知下达后,应及时颁发任命书。颁发任命书应按任免权限进行。任命书一般以任免机关或行政正职负责人的名义签发,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编号、填写。任命书填写的时间应与任职通知下达时间相一致。颁发国家公务员任命书的程序,可参照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书颁发程序的通知》(苏政发[1992]105号)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在开展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任免工作,确保任免工作准确、及时、规范。
       各级政府要结合换届及时做好换届后的人事任免,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任命书的颁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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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 通 市 人 事 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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