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南 通 市 委 组 织 部
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南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通市公安局
南 通 市 民 政 局
南 通 市 财 政 局
南 通 市 人 事 局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共 青 团 南 通 市 委
2008年10月13日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08]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经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
第二条 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督查指导。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对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负有领导责任,乡(镇、街道)以及村党政组织对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 录 用
第三条 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意见确定录用人员,在《南通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上填写录用意见、加盖印章,并出具《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接收函》。
第四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接收函》,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职村(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报到。
第三章 任 职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手续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程序办理。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任命为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书记助理;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为村(居)委会主任助理;是共青团员的,可兼任村(社区)团组织书记、副书记。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用职务,解除聘用合同,引导和鼓励其选择其他方式就业、创业。
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干部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等职务。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需签订《南通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聘用合同书》,合同样本由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作为用人单位(甲方)与任职高校毕业生(乙方)签订《南通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聘用合同书》,首次聘用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本人自愿,经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乡(镇、街道)党(工)委以及村(社区)党组织考核合格,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及时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手续;所在地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任职高校毕业生名单报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使用专项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专项事业编制依据当年选聘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和原下达的专项事业编制的空缺情况核定。
第十二条 专项事业编制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实行单列管理、单列统计,挂靠在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专门用于任职高校毕业生,不得混用、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实行专项事业编制动态管理。因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等情况出现的空缺编制,用于补充新选聘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补充后仍有空缺编制的,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暂予收回。
第六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应在规定期限内转至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任职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及时做好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出具档案材料证明、职称初定等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南通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南通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聘用合同书》等材料均统一归入任职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
第七章 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第十七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是中共党员的,按有关规定将组织关系转至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转至任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工)委,由乡(镇、街道)党(工)委转至任职村(社区)党组织。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组织及时为预备期满考核合格的任职高校毕业生预备党员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八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是共青团员的,按有关规定将组织关系转至任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团(工)委,由乡(镇、街道)团(工)委转至任职村(社区)团组织。
第八章 户籍管理
第十九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户口原则上落户在任职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挂靠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及时为任职高校毕业生办理户籍关系迁移、出具户籍证明等手续。
第二十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尚未设立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的,应当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及时设立。
第二十一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未就业的,其户籍关系根据本人意愿,可迁至托管其人事档案的市内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也可迁回原籍。
第九章 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享受当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工资标准由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事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 从起薪之月起,任职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当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为任职高校毕业生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当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一政策缴纳住房公积金、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切实解决好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资、社会保障等相关经费问题,并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安排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用于购置生活用品。
第二十五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按当地规定,为任职高校毕业生办理工资银行卡,并按时将任职高校毕业生工资足额划拨到位。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负责安排好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生活,为任职高校毕业生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章 缺员补充
第二十七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任职村(社区)出现人员空缺的,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向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申请补充任职高校毕业生。
第二十八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和规定程序补充任职高校毕业生。
第二十九条 经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任职高校毕业生,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录用手续后,正式报到上岗。
第十一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岗前培训计划,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培训工作由任职所在地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乡(镇、街道)党(工)委具体负责。
第三十一条 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农村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策规定,也可组织任职高校毕业生到本地先进村进行短期考察见习,掌握做好农村基层工作的基本方法。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将任职高校毕业生培训工作列入干部培训中长期规划,定期组织。通过多渠道、多形式、有针对性地教育培训,促进任职高校毕业生完善知识结构,更新知识体系,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二章 考 核
第三十四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日常考核由任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主要对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德才表现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评。任职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社区)工作,乡(镇、街道)以上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第三十五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由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乡(镇、街道)党(工)委共同负责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三十六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任职高校毕业生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按事业单位人员综合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培训、岗位调整、提拔使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章 培养使用
第三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根据高校毕业生所任职务明确职责分工,鼓励和支持任职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特长,更好地为任职村(社区)发展服务。
第三十八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挑选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丰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乡(镇、街道)干部或在职村(社区)干部,负责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结对培养和帮带。
第三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组织部门对政治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工作实绩明显、群众公认的任职高校毕业生,列入乡科级后备干部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培养锻炼。对长期扎根基层、艰苦创业、发挥表率作用的任职高校毕业生优先提拔使用。对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符合党员条件的任职高校毕业生及时吸收入党。
第四十条 市级组织、人事部门从2011年起,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职位,专门定向招录经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任职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有空缺职位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聘用经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第四十一条 市及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定期表彰奖励优秀任职高校毕业生,注重培育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有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任职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信息台帐,对任职高校毕业生实行宏观动态管理和服务。任职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由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及时上报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信息调整。
第四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根据任职高校毕业生任职、合同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管理、户籍管理、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建立详细的基础信息台帐,进行跟踪管理服务。
第十五章 督促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定期督查制度,全面检查落实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五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建立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目标责任制度,明确目标任务和实施进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服务高效、管理规范、运行有序。
第四十六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建立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的有关情况,提出处理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对涉及任职高校毕业生有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第四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建立任职高校毕业生联系沟通制度,定期了解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妥善协调处理任职高校毕业生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切实解决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实际困难。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