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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关于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公务员标兵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刊登时间:2008-8-15 13:41:00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公务员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和谐新南通中的表率作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继续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评选表彰活动,并首次开展“服务大局”、“开拓创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四种类型的“公务员标兵”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按照打造全省最佳办事环境的目标和建设一支忠于职守、作风过硬、形象优良、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的要求,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型政府的执政理念,为推进我市全面小康、全面腾飞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公务员标兵”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和省垂直管理机关公务员中评选。“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和省垂直管理机关的基层单位中评选。近3年已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以及担任县(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人员不参加评选。

全市评选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10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10个、四种类型的“公务员标兵”各5名。各县(市)可推荐上报2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候选人(至少有1名为非领导干部)、1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单位和4名“公务员标兵”候选人(四种类型各1名);各区可推荐上报1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候选人或1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单位,4名“公务员标兵”候选人(四种类型各1人);市直各机关可推荐上报1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候选人或1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单位,1名“公务员标兵”候选人。

三、评选条件

(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条件。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是党政机关公务员表彰奖励工作的最高荣誉。推荐对象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信誉,在近5年内连续3年年度考核优秀或受到县(市)区级以上记功表彰的人员中推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2.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奋工作,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围绕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办实事、办好事,在服务基层和群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改革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在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5.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行政效能高,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成绩优异;

    6.解放思想,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以创新的举措,认真解决好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各种问题,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7.在构建和谐社会、精神文明创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贪污腐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等斗争中做出突出贡献;

    8.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条件。

推荐的先进集体须在近3年中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综合性表彰,并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

    2.依法行政,秉公尽责,坚决维护党和政府机关声誉并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影响好;

    3.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贡献突出;

    4.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风正派,纪律严明,人员整体素质好,具有很强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5.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公务员标兵”评选条件。

四种类型的“公务员标兵”是对在我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或其他单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公务员的专项表彰。推荐对象必须在近5年年度考核称职并有1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且获得县(市)区级以上相关工作表彰的公务员中推荐。

1.“服务大局”公务员标兵评选条件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积极工作,在推进我市又好又快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在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开拓创新”公务员标兵评选条件。

坚持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大胆探索,所创造的成果具有首创性和独创性;创新工作特色,在本地区或同行业交流、推广,得到市级及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推广性和示范性;通过工作实践充分证实,或被群众所广泛认可,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廉洁奉公”公务员标兵评选条件。

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清正廉洁,模范作用突出;作风正派,弘扬正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廉洁制度的建设、宣传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

4.“勤政为民”公务员标兵评选条件。

立足本职岗位,爱岗敬业,深入基层,了解民意,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坚持不懈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四、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发动,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推荐,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对推荐上报的建议人选和单位,应充分听取基层群众、服务对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推荐部门领导干部的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当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的同意。在此基础上认真审核,全面考察,并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重点推荐在推进各项改革、热心服务群众、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特别是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直接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单位和基层执法监督部门的个人和集体。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填写《南通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审批表》、《南通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审批表》、《南通市公务员标兵评选审批表》、《推荐公示表》等相关表格(相关表格在南通人才网下载。网址:http://www.ntrc.gov.cn/workguide/

bgxz.asp),并附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2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各一式3份。其他相关材料(如公开报道文字材料、表彰决定、奖励证书复印件等)附后。

事迹材料要客观真实,具有典型意义和时代特征,展示新时期公务员的风采。事迹材料统一使用A4纸,标题按二号黑体字、正文按三号仿宋字的标准打印。

(四)市评选领导小组对推荐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候选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单位以及“公务员标兵”候选人进行初审,按12的比例确定入围对象,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布先进事迹,发动广大群众和公务员参与投票。投票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表彰候选对象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评选结果在市级媒体公示。

五、时间安排

    8月份部署评选工作,89月份组织推荐评选,920日前上报候选人选和单位的事迹材料,10月份组织考察、汇总,具体表彰时间另定。

    六、表彰形式和相关待遇   

对评选出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颁发荣誉证书,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对“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公务员标兵”颁发荣誉证书。

    七、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评选表彰工作顺利进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人事局已组成南通市评选“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公务员标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通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联系电话:051383558046),具体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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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ntdj.gov.cn
主办单位: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承办单位:南通市干部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