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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工作
怎样处理“文化大革命”前的冤假错案?
作者:综干处   刊登时间:2007-6-16

      “文化大革命”前发生的冤假错案,主要是受当时认识的限制和工作中的失误所致,同“文化大革命”特定历史条件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蓄意制造的大量冤假错案,性质是不同的。
      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前的冤假错案,要遵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央批准的中央组织部《关于“文化大革命”前的一些案件处理的通知》、中央办公厅转发公检法三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的原则规定,考虑到当时的背景,依据事实材料,历史地、全面地看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点放在大案、要案、公案和被定为敌我矛盾、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的案件上。对原结论主要依据失实的,应彻底平反;对依据属实,但定性处理错了,应予纠正;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正确或基本正确,或者主要依据没有出入,定性处理基本恰当,只是偏重一些的,可不改变,对其使用和生活方面可酌予照顾。冤假错案纠正后,着重从政治上解决问题,要做好思想工作,同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善后问题。
      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前的冤假错案,凡涉及审查干部政治历史问题的遗留问题和经组织、人事部门处理的案件,以及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复查工作,其它属于违纪、刑事、起义投诚人员等方面的案件,按照分工,分别由纪检、政法、统战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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