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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工作
处理建国前党员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原则是什么?
作者:综干处   刊登时间:2007-7-1

      处理建国前党员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是组织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它与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是有区别的。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精神,首先把这些同志脱党的原因、脱党后的表现、现在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等情况搞清楚,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理。
      党员被迫脱党后,积极设法找党,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找到党组织,但仍继续进行革命活动,其历史经过严格审查,每段都有可靠证明确无问题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可予以恢复,党龄连续计算。解放前被迫脱党,当地解放后长期未向党组织提出要求解决党籍的,其党籍一般不能恢复;被迫脱党后虽未发现有危害党的行为,但脱党时间长(3年以上),没有积极找党和进行革命活动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被迫脱党且本人已去世,如本人生前没有提出恢复党籍的要求,现在家属子女要求作出结论解决党籍的,一般不再复查;“文化大革命”前本人干部档案没有入党的记载,现在提出恢复的要求,但又提不出充分理由和可查证线索的,可不予办理;对于经党组织审查,认定不能恢复党籍,本人仍有不同意见的,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允许保留意见,所写材料一并存档,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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